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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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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為社會成員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基礎和保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發展。下面是一些危險作業規章制度免費閱讀下載,希望對大家寫危險作業規章制度有用。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2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3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4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5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__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__]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39;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6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7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8

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二、當建筑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

三、裝卸危險品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六、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七、裝運危險品時,駕乘人員應對危險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危險品時應按《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采氣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避作業風險,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依據《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高風險作業管理辦法》,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高風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

第三條高風險作業實行作業票制度。作業票應詳細說明高風險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高風險作業票》保存一年以上,并錄入hse信息系統。

第四條作業票是作業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每次開工前,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共同檢查作業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經簽字確認方可作業。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分公司外部施工隊伍。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項目責任單位負責作業票的申請,并負責委派現場監督,保證作業票的各項措施得以實施。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參與作業票的審批,并監督作業票的執行。

第七條項目責任單位安全職責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向施工單位明確作業現場的危險點源;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六)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辦理《高風險作業票》,嚴禁施工單位未辦理作業票進入現場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八條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一)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批準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作業;

(二)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現場危險源及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執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三)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四)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作業前或過程中發現危及安全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按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六)嚴格遵守本規定,嚴禁無作業票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九條作業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是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三)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四)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對所有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

第十條作業監護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監護人在作業負責人的授權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作業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三)作業監護人在接到作業票后,要逐項檢查落實作業方案、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四)作業完工后,作業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完成時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作業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人是作業具體操作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建設單位的各項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作業人從事特種作業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持證上崗;

(三)作業前,作業人必須核準作業部位、作業時間,接到作業指令后,確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作業人要按規定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二條現場安全監督安全職責

(一)現場安全監督是作業的監督者,對作業負有監督責任,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現場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識;

(二)要熟悉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三)要對照作業票、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各項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四)作業中,必須對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立即制止作業,并報告安全部門;

(五)作業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不得離開現場,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結束后,在作業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三章作業票審批程序及權限

第十三條高風險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各級生產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設專人負責審批,審批人下放審批權限時,必須有書面的委托書,并報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高風險作業票》,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五條新建工程項目的高風險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審批、監護;改建、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分公司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項目責任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作業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高風險作業分級及現場安全管理執行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凡是沒有辦理作業手續、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未設現場監護人以及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作業票采用統一格式,詳見附件。

第二十條工業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后,由施工單位報油田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2、二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3、三級、四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1、一、二、三級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2、特殊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同時進行的兩種及以上高風險作業可辦理一張《高風險作業票》,但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須分別填寫。《高風險作業票》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連續作業時間可適當延長,最多不超過24小時;二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四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0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一)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39;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1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________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2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39;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3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4

安全規定有很多,所有的規定都是重要而不可忽視的。其中有一些規定一旦被忽視將會威脅生命。這里重點討論八種高風險作業的控制和管理。這里所講的一切都必須執行,不得討價還價。每位主管人員都必須學習掌握并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包括: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腳手架.開挖.用電安全.掛牌/上鎖.起重/吊裝.受限空間.夜間作業。

1、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

在工作開始前,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防墜落保護措施到位(例如,安全繩,速差器,吊帶)。

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有安全的通道通往高空平臺或腳手架,例如:梯子。

2__2原則、離可墜落邊緣2米以內和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100%系掛雙大鉤安全帶,并系掛到可靠的系掛點上(例如:生命線.護欄.吊帶)。系掛點要求能夠承受2,270公斤的載重量。

兩根安全繩不得繞過系掛點鉤與鉤直接連接,這樣一旦其中一個掛鉤滑落,就沒有了墜落保護。

防墜落保護設施在使用前,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承重后的防墜落保護用品設備必須銷毀,不能再使用。

生命線直徑應不小于12毫米,必須使用花籃螺旋扣調節生命線松緊。

在電動升降平臺或其它吊裝設備(吊籃)內的人員必須佩戴和系掛安全帶

一旦發現有工人違反墜落保護規定,將通知相關主管負責人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第一次違規現場停工、停薪3天;第二次違規開除出現場。如發現主管人員沒有提供足夠的培訓或指使工人在沒有足夠墜落防護的地方工作,該主管人員將受到至少停工、停薪3天的處罰,處罰包括開除現場。

2、腳手架

腳手架在使用前必須有指定人員進行檢查并掛牌,每7天進行一次復檢。腳手架材料.施工及維護應符合項目要求:綠牌,允許使用;黃牌,有限制使用;紅牌,嚴禁使用(架子工除外),嚴禁使用無牌腳手架。

腳手架在搭建或拆除過程中,要對所有通道進行封鎖,防止進入。

在腳手架搭建過程中要在所有入口處懸掛“危險,禁止使用”的牌子。如有梯子可提供進入通道,應移開該梯子以防止進入。

如果腳手架上的材料有可能跌落到下面的工作區域或是通道,要將該區域進行隔離,防止人員進入。

在所有梯子的入口處必須設置標有該梯子最高載重量的中英文標志牌。

如果腳手架需要進行調整,必須在合格的腳手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腳手架跳板間的空隙不得大于5厘米,并且不得刷漆及出現破損情況。

工作平臺上四面都要安裝踢腳板,最低高度15厘米。

腳手架搭建完成后,剩余松散的管道.管件.跳板或工具不得被遺放在腳手架上。

腳手架所有平臺上都要安裝標準護欄,高度要達到11米。中護欄高度不得高于69厘米。

如果使用者認為腳手架不安全,應立即通知主管。

每塊跳板必須固定,跳板放置要滿鋪,兩頭對接要嚴密,固定牢固。

腳手架梯子:

梯子必須伸出平臺1米高(5個橫檔)。

腳手架最低兩層梯子可以外置,其它層面梯子內置。

梯子入口處要有單護欄。

梯子的放置角度要達到1:4的比例(水平距離30厘米垂直距離120厘米)。

平臺上梯子通道口寬度必須大于75厘米。

梯子的底端應該結實牢固,頂部和底部梯檔應該用扣件扣緊。

長梯子中部的位置要加支撐并且固定,防止彈動。

木制.鋁制梯子必須符合標準。自制的梯子禁止使用。

梯子不得涂油漆或是使用其它方法隱藏損壞部位。

梯子橫檔不得出現變形.損壞或缺失的情況。

每個螺栓的螺絲必須固定到位,不得缺失。

內置式腳手架通道口處必須要有護欄。

移動式腳手架

移動式腳手架在使用前要進行檢查。

移動式腳手架只能在平穩的堅固地面上移動。

移動式腳手架每層高度不得超過2.7米,底層固定越低越好。大橫桿和小橫桿要用死卡扣固定。

移動式腳手架只有一個工作平臺,必須在底座的范圍內,不得越出。

腳手架移動時禁止載人.載物。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通過平臺護欄受力垂直提拉重物。

移動式腳手架工作平臺要符合一般腳手架的標準、上護欄.中護欄和踢腳板。

腳手架的爬梯要搭設在腳手架內部短邊側。

移動式腳手架使用時一定要將輪子鎖定,禁止載人載物移動。

腳手架的安全荷載要標注在輪子上。

3、開挖

無論是手工或是機械開挖,在開工前都要從相關負責部門取得工作許可證,并且將工作許可證在施工地點放置。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有邊坡支撐保護措施或將邊坡進行放坡。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每隔7.5米有一個通道(如梯子)。梯子要狀態良好,可以使用,梯子的放置要求末端探出放置點1米,并且進行固定。

距開挖坑邊一米以內嚴禁堆放任何材料,梯級放坡,護欄和坑邊保持一米距離。

每天要對開挖進行檢查,大雨后要進行專項檢查,以防出現塌方,保護措施失效,產生有毒氣體或其它險情。

深度超過1.2米,有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開挖區域也被定義為受限空間。

通道包括走道,橋和坡道,每個通道空間需要足夠大以保證安全通行。

有人員或設備過往的開挖和溝渠,都需要安裝有標準護欄的通道.橋.坡道。

如果發現不明材料或有害物,請立即通知業主。

確保安全護欄搭建合格,有中護欄,上護欄。

4、用電安全

掛牌/上鎖許可證可防止非故意的意外啟動。

確保工人了解.知道受電電纜的危險性。受電電纜要張貼標識,并且在橋架上纏有紅色警示帶。

在所有潮濕的環境中,如要使用電氣設備,必須要安裝漏電斷路器。

電氣工作前,要取得授權人員簽署的有詳細工作計劃的許可證。

建筑物或結構上非永久的大于240伏單相插座都要安裝漏電斷路器(例如施工臨時用電)。

需要將漏電斷路器的動作電流設置為30毫安(0.03安培)。

每季度對插座.延長線及機具進行檢查,并粘貼色標。

為了避免損害地下公共設施,開挖前必須辦理開挖許可證。(開挖許可證可以有效預防損害地下設施)。

電纜放在水里或穿行在尖銳的物體中是非常危險的,使用電纜延長線要格外小心。通過把電纜架空就可有效避免這類危險。

破損電線的維修一定要符合項目要求。

5、掛牌上鎖

在已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前必須辦理工作許可證,許可證必須注明鎖定點,并且要確保工作前檢查設備已經掛牌/上鎖。

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施工,確保設備掛牌/上鎖。

在受電系統或是臨近受電系統上工作時必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設備應掛牌上鎖以防意外啟動。

鎖定設備可以防止它從你身上運轉。

在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持有工作許可證。

6、起重吊裝

吊機的搭建包括檢查載荷.保證吊裝線路無阻礙及熟悉吊裝計劃:1確保地面夯實;2支腿要完全伸展,墊板要放置在水平地面;3禁止將吊機支腿設置在不平穩的地面上。

吊裝主管要負責制定安全工作方法和計劃,同時要監督工作的執行。

吊裝主管一定要確保吊裝活動采取了以下措施:1信號工;2隔離工作區域,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3將帶有底墊的支腿安放在堅實的地面上;4控制吊物的溜繩。

吊裝工程師協助吊裝主管制定吊裝計劃,協助設計。

吊機供應承包商每天要對吊機進行檢查,并填寫吊機檢查表格,吊機同時也要通過其它的月檢及年檢。

起重機具必須標有安全載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

每3個月都要對設備進行檢查,并且對設備張貼色標。

任何吊裝都必須事先計劃,嚴禁在吊物下方工作,如果在吊物下工作,你可能被壓的粉碎。

7、受限空間

受限空間進出通道狹窄受限,形狀.大小各異。

只有接受并通過受限空間培訓的人才能進入受限空間工作。

未授權人員不得進入的標識,進入任何受限空間需要進入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

工作主管要保證工作前取得受限空間許可證,并且將其張貼在工作現場,工作許可證要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后主管人員要負責將其撤銷。

進入前和進入后,必須進行氣體檢測和監控。

受限空間內必須保證通風,受限空間外監護人監護。

禁止將壓縮氣瓶帶入受限空間內。

8、夜間作業

夜間作業,在有危險的地方,要進行圍護,并且使用反光燈,使之易于被發現。

在工作區域提供足夠的照明及應急用電,確保工人不在陰影下干活。

不得使用鈉燈,可燃材料應從照明燈處移走。

注意文明施工—確保電線架高防止出現絆人的情況。

注意車輛—對車輛進出進行指導。

確保在有施工活動的地方,提供醫療設施保障。

確保光線充足,人員不在陰暗處工作。

提供足夠的工具和設備確保充足的照明。定期對照明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5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6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7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⑴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⑷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⑸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8

1.目的:為了確保空壓機、熱交換器、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護人身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

2、、空壓機安全管理

2、1非空壓站人員嚴禁入內,如工作需要必須經過批準方可入內。

2、2空壓機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操作規程的學習與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3空壓機房內,不得懸掛和堆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2、4空壓機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2、5空壓設備檢修時,必須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2、6空壓機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檢修。

2、7空壓機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鉛封(年、月)。

2、8手動壓力安全閥每周由操作者試放一次,并記錄。

2、9空壓機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3.熱交換器安全管理

3、1每年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二次全面檢查。

3、2有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

3、3安全閥每年校對一次,并有鉛封。

3、4表面不允許有嚴重腐蝕,點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1/5。

4、、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機動車輛指:運輸車輛、叉車、公司及私用汽車。

4、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時速行駛,廠區交通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和轉彎處限速3公里/小時;按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4、3公司自用機動車輛(指叉車)必須經綜合管理科檢驗、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應經常檢查,每年審驗一次,并根據情況經常抽查,凡審驗、抽查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停駛,嚴禁無證駕駛。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機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5公司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身體健康,沒有防礙從事駕駛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6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讓外賓車、特種車。

4、7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員和部門領導,及時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5、、起重設備(單臂吊車)管理

5、1起重機械應定期檢查,修理和維護保養,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5、2起重機械的上下限位、小車限位等防護裝置齊全、良好。

5、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十不吊”:

①物件超負荷或液體過滿不吊;

②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

③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⑤橫拖斜拉不吊;

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

⑦氧氣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

⑩安全裝置失靈、行車設備有缺陷不吊。

6、危險作業管理

6、1目的: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高墜、觸電、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6、2基本定義:對操作者本人,對周圍其他人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危險作業。

6、3危險作業范圍:

6、3、1高處作業(凡是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

6、3、2帶電作業;

6、3、3禁火區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的作業;

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6、3、6在輕質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作業;

6、3、7符合本規定基本定義的其它作業。

6、4審批手續:

6、4、1進行危險作業,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安環技術科或安全管理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業高度在2—5米時,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員或部門負責人經現場檢查,審批同意后施工)。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執行部門留存,一份審批部門留存;

6、4、2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電話)請示安環技術科、該生產中心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并采用臨時安全措施。有關審批部門到現場進行補檢和填寫申請單。

6、5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6、5、1年滿18周歲以上;

6、5、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5、3經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6、6安全作業:

6、6、1危險作業中要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6、6、2危險作業時要佩戴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6、3危險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6、4危險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清理和清點,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門報告。

6、6:危險作業考核:

6、6、1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后果情況等,按違章違紀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19

安健環管理的具體實施要求

1、安全檢查表的使用要求及轉變工序作業要求

1.1鍋爐本體區域交叉作業、高空作業,汽機區域主機、發電機轉子等輔機的起重作業,脫硫吸收塔反腐作業項目等必須每日按照安全檢查表的要求對作業項目進行逐項檢查,對于檢查不符合標準的嚴禁開工,應進行整改檢查符合標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1.2每天的開工檢查應由工作負責人進行檢查簽字,現場監護人員進行復查簽字,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察簽字,維護部及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每日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沒有認真執行的作業點進行曝光考核。

1.3各高風險作業項目轉變工序后,在下一項工作開工前由專業組織各級人員進行風險分析及布控安全措施,執行轉變工序后的安全檢查表單。(列:脫硫吸收塔內部檢修噴砂結束后在進行反腐作業前,應進行針對反腐作業的風險分析及布控防護措施)

2.檢修過程中安健環管理

2.1在檢修中后期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比較高,主要是高空落物的風險、火情的風險、用電和機械傷害的風險,工作負責人必須嚴格審查預控措施的有效性。

2.2開工前,各專業、各班組、各作業組,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布置相應的安全措施;工作組成員必須列隊整齊。進行工前五分鐘教育(包括三交三查),受教育人員進行簽字確認,并填寫工前交底卡(包括承包商),沒有完善的安全措施絕對不允許開工。工作負責人執行“三到位”的原則,即:每天班前布置會上必須做到安全技術交底到位;必須復核工作票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人員到現場,必須親自檢查到位。

2.3架設臨時電源箱時,內部對應的負荷標識必須標識清晰;每個工作點必須有專人負責停送電,上一級開關送電前,一定要將下一級開關處于分離狀態;布線規范,沿著建筑物或其它結構并遠離可能受損的部位。臨時電源線、焊把線敷設高度必須高于2米。

對現場存在的安全、健康和環境隱患或不符合項在當天制定糾正和整改措施。

檢修現場任何人、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2.4登高作業必須系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帶。對搭設的腳手架進行逐級驗收,并懸掛標識。檢修中使用的腳手架為防止變形,每天使用前工作負責人進行檢查,如有問題及時聯系整改。

2.5對承包隊伍及人員的管理,實行誰雇用,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2.6重要設備打開后暫時不工作時應加封條,對重要的孔、洞、管口必須加設牢固的堵板,做好防止異物落入措施,安健環管理小組對其現場安全防護情況及各級人員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者,各級管理人員均應立即提出,勒令整改,對情節嚴重的立即停工教育整改。

2.7備品備件、工器具、檢修設備定置擺放;物品擺放禁止阻塞人員通道和消防通道,現場零件不要擺放在孔洞邊緣,避免碰落傷人。

2.8設備構件的起吊工作,應由專業起重人員操作,并設有專人指揮。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地停留,工作開始前做好起吊工具的檢查和試驗,不合格器具不得使用;嚴禁超載起吊,嚴禁有人在吊物下作業。重要部件的起吊,執行現場到位標準。行車行走移動物件時,要保證下面工作人員及其它設備安全。

2.9上下立體交叉作業,中間必須用隔板或防護網有效地隔開,做好防止落物和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工作現場要有充足的照明;打開的孔洞、高處作業的下方(地面)要用圍繩圍住或有明顯標志,設人員監護,以防人員誤入,同時考慮人員通行方便。密閉容器內有人工作時,其外部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職責到位。

2.10動火工作負責人必須執行動火工作標準操作卡,動火工作標準操作卡由動火執行人隨身攜帶,各級人員按照操作卡履行程序。

2.11現場工作中工作負責人每天工作前檢查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手動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電動工器具)使用損壞情況,發現檢修中已損壞的工器具立即清出檢修現場,觀察工作成員在工作中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工作中人與人之間的配合,規避出現工器具墜落和相互由于配合不當造成傷害,并做到“一機一閘一保”。

2.12對油類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對清洗油、地面油污、油棉等要及時清除或放在指定地點,對環境的污染盡量降低到最輕,“誰污染、誰負責”,“隨污染、隨清除”,必須做到工完場清,防止發生火災。

2.13垃圾、廢舊物品必須分類,及時運出停備檢修現場,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新源公司隨時保持清理,并監督分類情況。

3.檢修后的安健環標準

3.1工作結束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安全防護措施恢復原狀態,經工作終結后,工作人員不得在現場擅自進行相應的檢修工作。

3.2凡主設備、重要輔機或電氣設備、公用系統經過改進、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等二次設備經過改進或定值變動的,在設備恢復備用前,檢修及試驗人員向運行單位做書面交底,以備查閱。

3.3檢修人員在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應恢復設備的明顯標志,核對熱機設備的閥門名稱、編號、旋轉方向、介質流動方向、管道色環、保溫是否完好等。

3.4對于風機、爐膛、電除塵等密閉容器檢修結束后一定要清點人數,在關閉人孔門時一定要進行檢查,防止遺留材料和人員。

3.5現場臨時電源箱和臨時照明,檢修后將臨時電源箱處在分閘狀態,并聯系電氣拆除;臨時照明不用及時收回,避免在清理現場時出現觸電風險。

危險作業規章制度篇20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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